最近一段时间,掌上通后台咨询很多,涉及复工、交通、生活、教育、行政服务等等。我们做了一些整理,方便大家查阅参考(各类信息会随时出现调整更新,大家请及时关注官方来源的最新消息)。
目前,廊坊企业陆续复工,也有一部分仍处于等待复工状态,不少人已经开始了在家“云办公”,而具体何时才能正式、全面复工,目前还未能找到一个准确的日期,还请大家耐心等待。
为全面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要求,提高我市疫情信息全面性、准确性、客观性,更好地服务保障复工复产,服务保障群众生活和顺畅通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市公安局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主动申报登记个人有关信息,全力配合党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构筑群防群治严密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通告如下:
一、凡来廊、返廊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凡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或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
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工单位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凡有疫区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疑似病人有接触史,应当第一时间到单位主管部门或者驻地社区(村)委员会进行登记报告,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正常生产以及侵犯企业及返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违法阻断国省干线公路、县乡村公路,影响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不得阻碍社区(村)委会采取的防疫检测、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
五、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对有疫区旅居史、与确诊、疑似病人及疫区人员有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患有或明知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以及拒不执行检疫、隔离留观及治疗的;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隐瞒不报或造成传播后果的;其他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们整理了群众热线服务内容及部分商超营业时间信息,特殊时期希望您合理利用时间,减少出门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12345市长专线电话从即日起,在整个疫情防控期间,24小时全天候受理广大群众通过电话提出的有关疫情防控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现将受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受理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排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案件和排查工作进展缓慢及不落实等问题的举报;
l、咨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专业问题及发热请拨打12320卫生健康热线、举报防控期间出现的扰乱市场、违规经营等问题请拨打12315市场监管热线。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20年2月29日0时起,我市12345市长专线政府服务热线
目前,廊坊中小学、大学开展线上教育,学生不返校。学生返校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研判后确定,提前向社会发布。我们整理了最近部分“考试推迟”的政策,供您作为参考,具体内容请查询官方网站。
目前仍处以疫情防控关键期,为避免减少人员剧聚集,降低感染风险,建议大家选择行政业务“掌上办、网上办”。
为有序推进全市复工复产和生活秩序恢复正常,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护工作,按照廊坊市公安局《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九条措施》的要求,市车辆管理所开通互联网办理业务渠道,并对急需办理车驾管业务的复工复产企业和员工,开通绿色通道和应急窗口,提供预约办理。
(三)现场办事人员应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必须佩戴口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原则上一事一人,即办即走。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在2019参保年度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的;
(一)参保单位负责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救助的人员或其亲属在廊坊医保网站()或“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
上认真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并拍照上传救助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廊坊银行帐号存折(或廊坊)照片,也可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账号;
(二)救助人员已故且无法提供本人银行帐号的,由参保单位审核后,在申报阶段向区医疗保险所提出书面申请,可对其直系亲属予以救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可由其直系亲属向区医疗保险所提出书面申请。
(三)低保和失业人员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向市医保中心分别拍照上传身份证、低保证、失业证(失业证第1、11页)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金等相关费用凭证原件和廊坊银行帐号照片(夫妻一方领取失业金且非救助申请人的需另拍照上传结婚证照片)。未提交材料的,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相应救助政策。
失业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 10%;享受低保人员在原各段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最高100%。救助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上不封顶。
(一)第一条提出的 2000、5000、10000元,为医疗救助起付线,医保经办机构将对起付线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二)由于救助对象个人原因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救助金无法发放的,由救助对象个人负责。
(三)属于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或“突出贡献人员”(省级及省级以上劳模等)的,已享受报销政策,不在本次救助范围。(四)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参保人,并做好组织、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应受救助的参保人享受应有的救助。截至2020年3月31日未申请救助的,将视同自动放弃救助权利,不再给予救助。因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原因造成不能享受救助的,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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